2个月/60天
1、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个月/90天
公司法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7、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个月/180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P130)(2009年新增)
2、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001年综合题)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5、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6、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7、首次股票上市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8、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9、(分离)存续期间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行权期间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中介机构(P182)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12、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1)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13、要约价格: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14、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1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
16、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17、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18、特殊目的公司: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19、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23、合同保证期间(2006年综合题)
(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4、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5、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6、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7、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中止事由,至最后6个月时中止事由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8、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8个月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一年/12月
1、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2、股票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股票首次发行持续盈利能力:
(1)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2)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上市公司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6、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7、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
8、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分离)。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分离至少为1年)
10、(分离)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1、(非公开发行)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首发:无保留意见)
1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5、上市公司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6、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方可上市交易。且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特殊目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解释】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解释1】企业破产法将可撤销行为的可追溯时点提前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向后延伸到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
18、(1)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2)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与此无关。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21、撤销权的时效(P393)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22、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23、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1年。
2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时间的限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5、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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