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视人员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从财政、人事、教育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中选派。
二、巡视人员派往巡视的地区,根据巡视需要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安排回原籍、家乡巡视。
巡视人员必须熟悉会计资格考试的政策、规定,工作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及时制止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三、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考区、考点领导的组成和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二)检查考试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情况、密件保管人员值班守卫情况、试卷的分发及回收情况。
(三)检查考点考场设置,包括考点的选择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的设置情况。
(四)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
(五)检查考前考试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四、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向其派出的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附件四、五、六、各项规定现已废止,此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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