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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公司债卷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25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公司债卷

  一、公司债券发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人须在债券上背书;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人交付债券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解释:累计债券余额是指本次发行前“尚未偿还”的债券金额和本次发行的债券金额之和。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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