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例题: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1)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示: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解释: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
6、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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