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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23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 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解释: 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4、公司章程的制定

  (1)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 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 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 所有股东。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 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释: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 “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入补足其差额;其他 发起人(不包括认股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这些文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 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 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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