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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22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个自然人 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解释: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公司,该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项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单选题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下列内容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B、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并且一次缴清

  C、一个自然人不能同时投资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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