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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公司的登记管理(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18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公司的登记管理(下)

  三、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 “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 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 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提示:“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 “备案”。

  四、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 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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