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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公司的登记管理(上)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18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公司的登记管理(上)

  一、登记事项

  1、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但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以其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股东出资

  (1)股东 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2)股东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营业执照的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均为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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