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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公司法的概念和种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17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企业。

  1、 母公司和子公司。

  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 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2、本公司(或称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单选题

  ◎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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