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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上)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16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六: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2.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1)“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

  (2)“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多种责任的竞合)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性责任,如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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