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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经济法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15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包括: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概括为“两反一保规制法”。

  四、经济法的渊源

  (注意:(1)制定者;(2)效力等级;(3)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1)《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

  (2)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而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以及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5.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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