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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预习: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11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十九: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价格管理体制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二)价格的政府监督制度

  1.监督检查的主体。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的职权。包括:(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财物权。(4)证据保全权。

  (三)价格的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单选题

  ◎关于价格特别干预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干预措施,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D、当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序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价格特别干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法律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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