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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4-10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十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下)

  (四)诋毁商誉行为

  1.商誉和诋毁商誉的概念

  (1)商誉是商业声誉的简称,是对经营者综合性的市场评价。

  (2)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诋毁商誉的构成

  (1)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作为竞争行为的诋毁商誉,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包括:①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②传播的是虚假信息。③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

  (五)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

  贿赂行为,包括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比如,投标人为了中标,向招标人中的决策人员行贿;某医药公司为了推销其药品,向医院负责人或医院药房负责人行贿,等等。

  2.商业贿赂的危害

  3.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

  是否存在“帐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2)以具有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的目的和故意,是其主观方面要件。

  (3)给付或收受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是行贿和受贿的客观方面。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1.不当附奖赠促销的概念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2.不当附奖赠促销的类型

  根据附带提供方式的不同,附奖赠促销分为附奖促销和附赠促销。

  3.附奖赠促销行为的特征

  (1)附奖赠促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其奖励或赠予实质上是购买标的的一部分。(3)附奖赠促销行为利弊互现。

  4.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表现

  (1)附巨额奖赠促销。经营者采用抽奖式的附奖销售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所附奖赠品伪劣。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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