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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委托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9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报酬

  (1)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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