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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抵销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8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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