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十四:消费税的减免退补及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一)消费税的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免征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消费税的退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有以下三种情况: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以下情况计算: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三)消费税的补税——与出口退税制度相联系
1.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基本同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1)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于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计税货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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