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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承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6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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