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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运输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3-26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四十一: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1.旅客的权利义务。

  (1)旅客应当支付票款,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2)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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