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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6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实际履行原则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方接受”是判断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特殊规定如下: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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