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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要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6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4.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5/8前答复)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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