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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可撤销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6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3.撤销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4.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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