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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合同担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5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反担保

  (1)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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