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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商业秘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5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2. 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从其本身的属性来看,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的特征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这是理解商业秘密的要点。

  (1) 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特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2) 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和其他秘密的区别所在。

  (3) 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的重要特点。

  3.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在: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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