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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抵充顺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2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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