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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无权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2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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