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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格式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1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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