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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权利质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3-21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二十五: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概念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交付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以不同种类权利出质的法律规定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多项选择题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下列关于质押设立的表述正确有( )。

  A、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以非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股份交付时设立

  C、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D、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达成偿债协议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权利质押。根据规定,以非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本题B选项错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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