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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1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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