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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1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③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③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④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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