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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墙:收购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21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收购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相关链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2)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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