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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