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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 来源: 2013-03-14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的数量  2~50人(一人公司除外)  2~50人 
投资人的类型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至少1个有限合伙人 
投资人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册资本  3万元/10万元   
能否分期出资  √/一人公司例外  √ 
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出资的对外转让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约定)
有限合伙人:通知 
出质  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交易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普通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竞争  (除非经股东会同意)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人资格  √   
投资人的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解散清算时  10日(通知)/60日(公告)
30日/45日(债权申报) 
10日(通知)/60日(公告)
30日/45日(债权申报) 
破产清算后  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  不能清偿的债务,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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