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1. 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重点基础设施投资大,回收期长,关系国计民生,《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与原来的“两免三减半”相比,减免期限作了适当延长,缓解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经营困难。《实施条例》规定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起始日,可以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与原外资企业以获利年度为减免税的起始日、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更为符合实际,更易进行税收征管。
2.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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