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般原则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 ||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 ||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 | ||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总结】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核算时的科目有:所得税费用、商誉、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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