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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联合限制竞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11

    1.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称为“垄断协议”。

    根据参与联合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环节是相同还是相续,可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行业协会。

    2.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比如彩电销售商之间的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的行为。主要包括:

    (1) 固定价格。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比如,2008年,一些方便面厂家通过协议统一上调出厂价的行为。固定价格对竞争的损害至为严重,各国对其处罚也至为严厉。

    (2) 划分市场。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3) 联合抵制。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4) 不当技术联合。即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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