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
①将原来以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改为准则规定可以采用的会计政策
②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③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④借款费用范围由原来旧准则下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不允许资本化,变更为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资本化;原来旧准则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由原来的只允许购建固定资产,变更为购建固定资产、生产大型存货、研发无形资产等;原准则下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要与资产支出相挂钩,变更为不需要和资产支出相挂钩。这些都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⑤商业企业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旧准则下计入当期损益,而按新准则变更为计入存货成本。(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⑥债务重组中,原准则下对债务人是不确认损益的,都通过资本公积核算,而按新准则规定变更为债务人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置损益等。(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①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②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的改变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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