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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分享: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3-05


重大事项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的事务的,先看合伙协议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企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的权利 (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跟出资大小没有关系,因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的义务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注:合伙人违反上述二条规定的,所得的收入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如《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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