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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分享:要约收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27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收购人在依照上述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l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证券法》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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