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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2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适用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特殊主要体现在“债务承担的责任” 
特定债务
  
对外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1人造成的)或者无限连带责任(1人以上造成的),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内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还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债务  不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
甲、乙、丙、丁各出资10万元成立了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执业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此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
A.甲B.乙C.丙D.丁
【答案】ABCD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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