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经营者集中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22

  1、概念: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的经济力。包括:经营合并和经营控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情形 

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 

全部合计 

至少两个以上 

1、

全球范围 

100亿元人民币 

 

中国境内 

  

4亿元人民币 

2、 

20亿 

申报程序: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为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审查的程序

  (1)初审:主审机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计。

  (2)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核完毕。预期为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四)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注: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也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行政性垄断行为都是我国禁止的垄断行为。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