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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欺诈客户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18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进行的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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