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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分享:外资企业终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23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 破产;

  (5)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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