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 破产;
(5)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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