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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提高: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1-22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提示】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单项选择题】A公司是由甲出资2 0万、乙出资5 0万、丙出资3 0万、丁出资8 0万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

  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 2%,因此通过

  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 0%,因此不通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 0%,未过半数,因此决议不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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