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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1-18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二十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②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试题•多选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2007年)

  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B.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担任董事长

  C.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D.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作企业须经批准的事项。根据规定,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和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均需要经过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2)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②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③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④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3)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4)合作企业成立后,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可以委托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试题•单选题】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拟对企业资产抵押的事项作出决议。下列关于该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规则中,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是( )。(2010年)

  A.该事项须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B.该事项须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C.该事项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D.该事项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属于特别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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