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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笔记分享:合同的对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17
普通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 自始无效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依法被撤销,“自始”无效;
(3)未被撤销,一直有效。 
效力暂时不确定:
(1)被追认,转为有效;
(2)被拒绝追认或被善意相对人撤销,转为无效。 
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
(4)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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