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分享:要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16
普通
定义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规定 |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③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④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发出。 |
要约邀请 |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
生效时间 | “到达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1)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要约的失效 |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