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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14
普通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企业名称

  ①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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