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入伙与退伙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十: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 | 法定退伙 | ||
协议退伙 | 通知退伙 | 当然退伙 | 除名 |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试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间的是( )。(2008年试题)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普通合伙企业通知退伙。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财产继承 | 退伙结算 |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③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试题•多选题】甲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6年试题)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退伙的效果。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