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金的本质特征 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是投资者用以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承担民事责任而投入的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
(二)资本金的筹集
1.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两种形式出资。
【提示】全体投资者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资本金缴纳的期限 在企业成立时一次筹足资本金总额。 在企业成立时不一定一次筹足资本金总额,只要筹集了第一期资本,企业即可成立,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在企业成立后筹集(授权)。 类似于授权资本制,但要规定首期出资的数额或比例,以及最后一期缴清资本的期限。
【说明】我国《公司法》资本金的缴纳采用折衷资本制,规定如下:
| 具体内容 |
首次 出资额 | ①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额。 |
最后 缴足期限 | ①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②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
(三)资本金的管理原则
企业资本金的管理,应当遵循资本保全这一基本原则。具体包括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以及资本维持原则。 指企业成立时资本金数额的确定。企业设立时,必须明确企业的资本总额以及各投资者认缴的数额。 指资本金的筹集应当及时、足额。企业筹集资本金的数额、方式、期限均要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并在企业章程中加以规定,以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足额筹得资本金。 指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有义务保持资本金的完整性。
企业除由股东大会或投资者会议做出增减资本决议并按法定程序办理者外,不得任意增减资本总额。
【提示】在下列四种情况下,股份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①减少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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