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试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2007年)
A.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